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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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如果是這種情況:失蹤是因為女方為外地人士,辦理結婚登記生下一孩後便離家出走,渺無音訊,長達4年之久。
這樣要如何處理?
應向哪個部門提出離婚訴訟?
需攜帶什麼證明?
来自: 124.229.158.100 留言时间: 2007/4/7 16:45:57
回复内容 你好:
    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种情况你必须先向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然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携带基本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4/9 23: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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