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农民土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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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现在政府以1.6亿多买给了房屋开发商,而当是收我们农民的地才3万多一亩,政府并且是以建设体育中心这种公益事业行事征收我们的土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些农民是否可以要求政府向我们进行一些经济上的补赏呢?
政府这样做是否合理呢?
来自: 58.20.197.133 留言时间: 2007/3/29 15:51:39
回复内容 你好!
   政府征收时已依法一次性给予了有效经济补偿,事后是不能再要求的.
   另外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你所说的属于第(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政府行为合理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31 1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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