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有无过错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您好!我于2006年4月在老公所在单位(学校)不幸从一个没有任何警示牌和任何护栏距地面4米多高的地方摔下,造成重伤.那条“路”只有不到一米宽,虽然很危险,但却是学校的一条主要通道.我也不知道那能否称之为道路,学校有责任感的领导多次向该校的校长提出整改意见,但校长无动于衷,至今还是一个会随时危害全体师生健康的“危险品”。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能否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可以赔偿标准是什么?谢谢,急盼您的回复! 
来自: 222.245.72.170 留言时间: 2007/3/23 15:07:08
回复内容 你好!
    据你简单的概述,初步断定你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要争取得到支持并不容易的。
    虽然法律上有相关倾向性保护规定,但在具体诉讼中要由原告方举证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相对是比较困难的。这也是维权胜负之所在。建议你携带现场照片到我所来面谈,经实地观察后我们才能给予你准确的判断。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24 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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