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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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2007年2月4日下午,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太平镇妙瑞井村六组村民黎逢讵(男,75岁),发现邻居黎道人(男,52岁)及其家人在其房屋附近的公用地上挖建房基脚,便上前交涉。黎道人及其儿子(男,17岁)立即对黎逢讵实施殴打,并扬言“打死你这个老东西”。并把老人推倒在地上实施殴打。后被周围群众劝开。
2月5日清晨,黎逢讵发现黎道人及其家人继续在其房屋附近的公用地上挖建房基脚,便再次上前交涉。这时黎道人及其儿子扬言“再管这个事情就打死你这个老东西”。并再次把黎逢讵老人推倒在地上并对老人头部太阳穴、腰部、下身己其他部位实施殴打。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劝开。黎逢讵便起身回家。但就在距离现场不到50米的房屋大厅中突然倒地死亡。家属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宁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拘捕了主要犯罪嫌疑人黎道人,展开刑事侦查,并对黎逢讵进行尸检,提取了黎逢讵的一部分脑髓、全部心脏器官、部分肺部肝脏切片、一个肾脏,送到长沙进行法医鉴定。现在法医鉴定结果为“心脏动脉粥样硬化”死亡。宁远县公安局根据法医鉴定结果,以“轻微伤”罪名报宁远县检察院批捕黎道人。宁远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责成宁远县公安局补充证据。宁远县公安局以刑事罪名不成立,将黎道人予以释放。死者家属委托律师与宁远县公安局交涉,要求查看刑侦和尸检原始资料,宁远县公安局予以拒绝。
至此,案件陷于困境。作为死者家属,我恳请法律界人士为我指点迷津,通过那些途径,如何才能确定黎道人及其他犯罪人的罪??在这过程中,宁远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有过错??

                                          求助人:黎有军
                                            2007-3-17
来自: 59.155.24.215 留言时间: 2007/3/18 15:16:25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公检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你可以直接到犯罪所在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具体过程建议聘请律师操作。
   另外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对错就凭你简单的叙述我们难以断定,至少从程序上来看他们决定都是又法可依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19 19: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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