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规定适用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请问:该复函规定是只适用交通事故,还是适用整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来自: 222.242.226.51 留言时间: 2012/3/16 9:11:58
回复内容 你好:
     个人认为应当是做限制性解释,只适用于交通事故。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2/3/22 19:42:39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