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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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律師您好:誠請在繁忙之余幫我解答一個問題:我家就我一個兒子,1992年夏天一個夜晚有人在我家門口放了一名兩歲半的棄女嬰,我父母於心不忍,於是收養了這名棄嬰,也就是我現在的妹妹,由於家住農村父母的法制觀念淡薄,當時沒有辦理任何收養手術,以致於現在妹妹16歲了還沒有戶口,父母文化水平低不知事情的嚴重性,作為哥哥的我現在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請問:1、我父母親收養我妹妹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如果違反,依國家規定,會做如何處理。2、現在我們家該怎麼做才能跟妹妹落戶,辦理身份證。
以上問題,請李律師費費心,解答一下本人不勝感激!謝謝!
来自: 218.19.187.193 留言时间: 2007/3/10 18:26:38
回复内容 你好:
   《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八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由此可见你父母收养你妹妹并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
    另外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你妹妹落户应该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登记证明,配合协助你们给你妹妹到派出所办理户口。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3/10 21: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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