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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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的一位朋友,她卫校毕业后,在地区医院进修了检验、心电图。1999年到一家乡镇卫生院做临时工,她在2001年考取了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上的注册单位和执业地点都在这家医院。2003年,该医院因经营不善而停止营业,人员各奔东西。现在国家实行医改,重新整合医院。卫生部门说临时工不要了,也没有补偿。请问律师,不管医改政策如何,根据法律来讲,我的朋友有权利要求医院补偿吗?或者还有其他什么要求吗?谢谢! (这个问题的回复是:如果你们当时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的话,现在是很难要求给予补偿的。)我想请问,当时去医院上班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没什么社保,一直到自行解散。现在怎么办?可以要求补偿点吗?
来自: 124.160.118.109 留言时间: 2011/3/10 10:34:10
回复内容 你好:
     关键司法维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是一年,现在去申请仲裁是难以取得受理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1/3/20 2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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