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欠三个月的店租并人间蒸发,我该做些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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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于去年4月份把一间店铺出租给本市市民张某,租期一年,租金4500,付租金方式:一季度一付,并付押金9000元,他前期付款情况尚可,可到去年11月、12月和今年1月的店租一直未付,我多次催他,他说生意不好,付款日期往后挪挪,可是他今年1月份底,他提出要退租,我要他付清店租,并没收他押在我处的保证金9000元,不想他不同意而且把店门一关,他留在店中的货物和店铺电器也不要了,来个人间蒸发,打他手机也不接,我找不到他,我只有他的一个身份证号码,我该怎么办?
来自: 220.169.129.71 留言时间: 2007/2/25 18:07:26
回复内容 如果采用提起诉讼解决的途径,所耗时间、费用甚多。半年之内难以解决。为维护你的自身权益,当事人完全有私力自救的权力!----即把押金转为租金、并把租赁方财产搬出来,以减少自己门面闲置的经济损失。

具体操作方案,本律师正好最近有内似案例的律师函,借你一参考:
一、委托人努力联系酒吧实际经营人。把强力取回酒吧场地相关权益的事宜张贴于酒吧门口送达当事人。限期在7天之内补交全部拖欠的租金并立即开业。否则,我方将采取措施收回酒吧的经营权。

二、公告张贴7天期满后,若实际经营人没按照公告要求恢复履行合同。委托人则可以采取强力取回酒吧场地相关权益。

三、委托人必须制作出强力取回酒吧场地相关权益的具体操作方案,包括:指定特定人员,明确实施时间及预备好保管场所等内容。

四、强力入室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有关人员(建议聘请当地派出所的人员或街道办事处法制办的人员。)出示身份证明、租赁经营合同,公示自己具有合法主体身份。

五、强力入室之后,委托人可以妥善拆除、清理经营人的添置物,不得对原经营人遗留的财物有任何破坏和侵占。如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六、整个行为过程需要指定专人予以全程摄像记录,对拆除、清理的添置物给予如实、准确的造册登记。

七、必须邀请多名与当事人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建议聘请当地派出所的人员或街道办事处法制办的人员)在场给予现场监督,并要求以见证人身份在过程记录上签字确认,同时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八、拆除、清理后的原经营者的财物,委托人应提供安全场所给予妥善保管。如有人为的损害,应给予赔偿。

九、委托人强力取回酒吧场地相关权益后。应及时、积极地采用张贴公告或登报公示的方式告知经营人,并配合经营人认领财物,若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具体操作方案,本律师正好最近有内似案例的律师函,借你一参考:但建议聘请律师全程指导操作。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2/25 1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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