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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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5月,交警主持肇事者(驾驶人)与受害人于2008年6月20日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车主与保险公司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字),但调解协议一直未得到履行,现在(2010年6月10日)受害人要求起诉,请问:
1、如果爱害人无法取得在协议签订后向侵权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现(2010年6月10日)受害人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如果受害人有在2008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间诉讼时效有效期限内向肇事者(驾驶人)主张过权利的证据(肇事者本人承认),为此,受害人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由起诉,保险公司与车主是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如果现在仅能以调解协议未履行起诉,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自: 222.242.226.42 留言时间: 2010/6/3 10:35:29
回复内容 你好:
    因为你们的时效出现过中断,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至于责任的划分以法院的为准。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0/6/12 11: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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