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钱还能要回吗?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2001年4月底时在一私家企业打工,到2006年7月止结束,从2001年5月起到2003年3月未给我们买保险,2003年4月到2006年7月只给我们买了部分保险,会计给了我们一份明细:  
   起止年月      月工资[元] 交保比例% 实际月份 金额[元]
2001年5月-2001年3月  506.00   20  11 1113.00
2002年4月-2003年3月  612.00   20  12 1468.80

2003年4月-2004年3月  701.00    6  12  505.00
2004年4月-2005年3月  849.00    6  12  611.00
2005年4月-2006年3月  900.00    6  12  648.00
2006年4月-2006年7月  849.00    6   4  204.00
合计总额                   4549.00
按交保比例28%计算,企业20% 个人8%,这些钱是要返还给我们的,因为2001年到2003年这段时间我们自已交保了,2003年4月到2006年7月这段是要退给我们的,这是多交了的部分.请问这些钱还能要回吗?
来自: 220.168.77.203 留言时间: 2010/3/2 12:17:03
回复内容 你好:
    如果你所陈述的事情真实,数额准确的话,你们单位则应当给予退还。单位若不退还你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10/3/5 11:39:05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