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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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06年11月协议离婚:房屋归男方,男方过世后房屋产权归女儿,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女儿由女方抚养。09年6月男方再婚,再婚妻有一子,女方担心房屋将来不能归女儿,男方为女儿着想,故更改离婚协议:将现男方居住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但该房屋男方有使用权和居住权,男方每月付抚养费800元,女儿由女方抚养。问题:房屋已过户到女儿名下,现男方再婚妻购商品房一套,女方得知后,以自己没有住房,且该房屋所有人是女儿为由(女方随其父母做生意,有车、有房,但她不承认有。)要求带女儿住回原房屋,是否合理?应该怎办?谢谢了!
来自: 218.77.53.4 留言时间: 2009/11/19 23:51:15
回复内容 你好:
   女方要求不合理,他们的夫妻关系既然已经解体,就没有任何权利再去影响他人的物权。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27 1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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