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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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律师,我1998年8月大学毕业分配到一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1月公司因经营困难为由进行了内部整合重组,精简人员,减少岗位,全员竞聘上岗,并且该整合方案通过了职代会。当时我正好怀孕,我未竞聘上岗,但由于我处于孕期,公司未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并于2008年3月1日与我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10月30日的劳动合同。现在我的合同到期,公司以劳动合同终止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并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因为我在公司已连续工作11年了,但公司不同意我的要求,并通知我11月将停我的工作和社保。请问我可以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吗?
来自: 120.92.241.8 留言时间: 2009/11/4 19:59:49
回复内容 你好:
    如果你陈述属实,有权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而单位却未能给予的。可以主张双倍的赔偿金。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11 13: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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