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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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1、 如何正确理解与界定作为复议前置条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已经依法取得"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林地)的确权决定都需复议前置,如果不是,需复议前置的是哪些?
来自: 222.242.226.42 留言时间: 2009/10/23 9:26:03
回复内容 你好:
   本律师理解为仅是针对政府侵权的确权,必须复议前置。而普通公民之间的确权就不需要。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0/29 9: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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