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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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律师,您好!
    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今年的8月31日到期了,公司昨天发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单给我,内容为: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现在不再续签,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没有提前通知我,而且没有任何理由就不与我续签了,而且公司人事口头说:从昨天(10月15)开始到11月14号为一个月期限,到14号算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 
    我是06年9月14号进公司的,试用三个月。 我一共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是:07年9月1号——08年9月1号,第二份是:08年9月1号——09年8月31日。06年到07年9月份之间是没有签合同的!那时候是公司不愿意和我们签订合同。公司从08年9月1号开始才给我们买了5险,08年1月到9月1号只买了养老保险.

    如果公司给我补偿的话,要补多少?08年1月到9月1号只买了养老保险,这9个月的其他保险是否也应该要补给我? 

     如果公司不同意对我进行经济赔偿,我要如何维权?

来自: 61.187.16.2 留言时间: 2009/10/16 15:40:01
回复内容 你好:
    补偿金是以一年一个月的方式来计算的。
    另外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其他险种。
    协商无果的话,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己权益。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0/22 9: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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