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攺制结束日,对我们有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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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www8163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们是国有企业在册职工,属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现企业需作关闭处理。下面简述我们的情况:
1988年,我们经劳动局招聘考试录用为国家劳动合同制工人,1995年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我们又和企业签有五年劳动合同(1995年5月—2000年5月),签五年合同是企业的要求。
1997年6月由于厂方的原因全面停产(当时说停产检修),我们被放假。
2003年企业提出,我们可以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强调我们必须自愿,并向其提出申请,那时企业承诺约定:不自愿,不申请的职工,其工龄、劳动合同(关系)延续到厂的关闭之日,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缴交到厂的关闭之日,拖欠1997年5月和6月份的工资、1988年入厂集资费,待企业关闭时依法支付。当时有57人办理。而我们没有办理,也没有申请。
2008年12月企业在沒有召开职工大会的情况下,进行改制关闭处理,并宣布攺制基准曰为2008年12月31曰。企业补缴我们的社会保险费仅到2000年5月。完全否认放假期间的约定。现在,我们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攺制结束日,没回应。基于这种情形,现我们请求律师解答下列的问题:
一、企业实施关闭,企业沒有召开职工大会,没有经职工大会通过的“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有效?
二、我们要求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攺制结束日,对我们有利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自: 124.226.252.231 留言时间: 2009/6/5 20:01:39
回复内容 你好:
   没有召开职工大会确实欠妥。
   你们有权要求缴费到改制结束日,相关法律可以参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6/6 10: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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