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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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在劳动合同期内,本人请事假三天后口头请同事办理辞职手续,领导说不行.几天后,本人回单位填了申请,办理了交接手续(有交接人的签字),可领导不签字(属有意).于是本人只好将这些拿了回来,单位当月就停发了我上一个月的工资,当然当月的几天工资也没发.事情到现在快两个月了,单位将我告上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并于后几天,也就是最近在单位内公布了除名决定(我没收到通知,是同事私自告诉我的).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到我们交接时,我只有几天没上班.他们扣我的工资我该如何要,有时间限制吗?他们做的除名决定合法吗?请求您们的回答,谢谢!
来自: 122.51.96.169 留言时间: 2009/6/4 10:57:44
回复内容 你好:
    他们部分行为不合法,你可以提出反诉要求退还工资,另外除名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6/6 9: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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