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有正式编制的职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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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有正式编制的职工,求助

本人2001年毕业的中医学专科生

2003年参加县内卫生系统的招工考试

成绩合格被录用,同年安排到一家乡镇卫生院,转了非农户口,办了社保手续

属于有正式编制的单位职工。

2004年所在单位卫生院领导安排我到其管辖内的一家私人承包的小诊所上班(这安排正常吗?)

固定工资,300元/月,社保诊所交

大家应该知道300元/月是个什么概念,在诊所上了三个月的班,实在做不下去了,

多次要求加薪和调动工作被拒后,我就请求暂时离职,外出打工,今年2009回来

后,单位要我补交2004年至2009年的社保险金,这合不合理

象这种情况,社保金是单位交还是应该职工自己交,

或者单位和个人各出一部分,有何法律依据

我有没有权力要求再次安排工作,工资到底应该按什么标准算的

如果这些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辞,我应该怎样维权

请求各位大律师解释一下,

不胜感激
来自: 222.242.70.123 留言时间: 2009/4/15 14:33:51
回复内容 你好:
     你的工资明显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你可以要求补齐。
     另外社会保险有20%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4/16 1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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