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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alxeguo
本人于2007年5月购买长房西郡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当年10月交房 但因房屋漏水等问题一直拖到2008年8月份才收房 开发商按合同规定已赔偿我一万多元损失还包括免去3年物管费用。但到今年2月份楼下邻居告知我房屋楼水问题还存在,3月份我本想把房子出租出去,但发现开发商还未通知我的情况下把我房主卫生间地面挖开,我找开发商他们却说房子在保修期漏水是很正常的,至于房子漏水导致我的损失他们没责任。我自己花钱买的房 导致我不能出租 不能居住。请问我可以用法律还维护自己的权益吗?我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我的损失吗?能按逾期交房按合同要求退房吗
? 望回复 谢谢
来自: 222.240.162.72 留言时间: 2009/3/27 12:20:34
回复内容 你好:
    开发商已构成了违约,你可以持合同来律师所详谈,看开发商违约程度,然后再定夺追责的方式。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3/28 17: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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