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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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律师:你好!
我有劳资问题向你咨询:我于2008年4月份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当时去公司是准备要我搞财务工作的,但因原会计合同末到期,安排我暂时担任公司驾驶员,由于出车时间多,加之本人身体原因,不能长时间开车,我于2008年8月2日以书面报告形势提出辞工,没有得到公司批准;到2008年9月6日公司又要我开车去跑长途,本人考虑到身体吃不消,因此决定辞工走人。我在该公司上班共4个月时间,已领了4月至7月三个月的工资,该公司并从我这三个月的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作为押金(有收据);现还有8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1700 元、9月1日至6日工资340元。现该公司欠我的工资2040元、押金1000元共计3040元。说是我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工资及押金不能发给我。我多次与该公司联系,至今没有领到我的工资及押金。根据该公司欠我的工资及押金的情况,该公司这种作法是否合法,想什么办法能把欠我的工资和押金拿回来?求助律师给我回复。谢谢!
来自: 118.255.53.65 留言时间: 2009/3/20 8:46:33
回复内容 你好:
    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这种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你可以向他们进行举报,由他们帮你们实现权益。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3/20 1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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