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接受退还彩礼的判决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刘某欲与我家小妹结亲,因此在2007年送与我家4000元现金,并手机一部。但在2007年下半年我妹在广东打工过程中遭刘某的毒打,并造成轻微脑震荡和后遗症。因此我家小妹不愿结成此门亲事,但并未就打伤一事对刘某索赔和民事追问。事后一年,在2009年二月,刘某突然要求我家返还4000元现金和手机。并起诉我家。因此我想知道我是否有可能胜诉和拒还现金和手机。敬请帮助!
来自: 222.240.216.35 留言时间: 2009/2/26 18:15:18
回复内容 你好:
    《婚姻法》解释对于彩礼的退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或者是已经共同生活了,可以不退还。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3/2 11:28:45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