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
留言内容

留言者: yanchq
   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妻子于2000年2月1日同本地方的供销社签订10年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自费修建了一所旱冰场。租金已分2次付清。规定2010年元月30日到期。后来,供销社改制,在没有给我们通知情况下,私自将旱冰场卖给当时的供销社一把手(主任)。当我们得知情况后,将之诉于法院,在法院调解中,对方说是对内部职工的安置,我们没有优先权,众所周知,企业改制对房屋财产要进行评估,并公开卖的,但对方却私自处理了。现在,法院还没有判决,不知道我们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
    我私下问了法院的有关人员,说最多法院判个对方买卖合同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请问,你们有多少把握能帮我实现优先购买权。谢谢!
    
来自: 218.76.85.153 留言时间: 2009/2/13 5:43:53
回复内容 你好:
    即使在改制过程中,出于公平正义及资源处置利益最大化考虑,仍然也应该适用优先购买权,如果被侵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并且是否履行了优先购买催告义务是由出租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你的诉讼成本相对比较简单。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2/13 9:46:17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