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急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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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niehua
律师你好!我想到你这里咨询一下,关于我村民小组有0.5亩责任田(粮田)在七几年被乡政俯用来修建乡企业办办公楼,七九年双方签了合同,合同内容是乡企业办每年向我村民小组减少九百斤统筹粮,由于后面国家取消了统筹粮
的征购任务,因此政俯就这也没有用任何物质和金钱来补偿协议中的租任条件。就在2005年乡政俯借农村合作社和供销社卖房屋给私人的时期就把乡企业办的办公楼连土地全部一同卖给了私人,而买办公楼的私人是三个人他们都是乡
政俯干部。随后一年间,我村民小组也到处询问过那办公楼是呼都卖给了私人,而他们都说没有卖,还是政俯管理,2007年买办公楼的私人把办公楼全部推倒想从新修建私人住宅和四间商铺,当时我村民小组也都极力反对他们修建私人
住宅,双方有的还打起架来,随后双方就此事闹到了县国土局,而县国土局就把乡企业办的办公楼的土地权又判给了乡企业办,因为县国土局里面工作的人员有好多都是从这个乡政俯调过去的,所以他们多帮乡政俯说话,随后又到市国
土局办理此事而市国土局也按照县国土局一样处理此事,有他们的亲戚在帮他们说话,在后面又把此事移交到省国土资源厅,而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是叫我村民小组从新叫县国土局来取理此事,2008年上半年买办公楼的那些干部就把房子
强行建好,现已经是私人住宅,那三个人其中一个人是乡国土所的。他非常的霸道!
请问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取理此事,如果打官司就一个他们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我们能赢的机率是多少?再此谢谢了!!!
来自: 58.46.191.59 留言时间: 2009/2/9 22:29:02
回复内容 答: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你们遭遇的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行为,法律可能不能完全保障你们的合法权益,但在当前,则可能是你们最能运用的手段。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2/12 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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