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后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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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wcl309
我于05年5月份进入公司,08年8月份休产假.在这个其间签过几次劳动合同,并且老板是以不同的公司名称与我签订合同.08年11月,产假期满,我要求回公司上班,人事负责人总是以暂时无合适岗位为由,拖到至今也没有安排我回岗.(我的上次劳动合同期限为:08年1月1日至08年12月31日.)基于公司这种不负责的推脱态度,我可否在不回公司上班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按辞退员工进行补偿?如果不能按辞退进行补偿,我可要求其进行哪方面的补偿?
另请问,我这种同一个老板,不同的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工龄怎么算?谢谢!!
来自: 119.39.4.176 留言时间: 2009/2/3 20:00:48
回复内容 你好:
    不能结合计算,但可以分别索要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2/5 13: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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