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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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niehua
律师你好!我想到你咨询一下,我村民小组的集体责令田(0.5亩粮田)在七几年被乡政俯用来修建办<乡企业办>办公楼,当时双方也签合同了,合同的内容是这样的,每年将我村民小组减少900斤统筹粮,租期终止时限没写,后面国家取消了对农民上交的统筹粮,因此乡政俯也没有给我村民小组另何金钱和物质上的代替,就在前几年乡政俯把企业办的办公楼卖给了私人,随后两年间购买房屋的私人把那办公楼给推倒从新修建私人住宅和商铺,请问这算不算合同违约?还有这土地管理权现在应该属于谁来管?
来自: 58.46.179.75 留言时间: 2009/1/18 21:26:39
回复内容 你好: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的用途和使用主体都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乡政府行为涉嫌违法。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19 23: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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