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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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1994年应聘在一家国企,一直到2002年签的都是农民合同工,02年和我终止合同,补偿了我几个月工资,此后签的外聘人员合同,是每年一签到07年底;但在2000年12月给我变更工种,让我驾驶混凝土运输罐车,每天必须在岗时间24小时,上一天休一天,经常连续驾驶汽车24小时,2007年12月公司与我签终止合同,再签一份08年劳务合同协议(劳务公司是虚拟的),和一份上岗协议,没有补偿一分钱给我,并且公司一直以来都没给我们买任何社会保险,从2000年12月起并且没有双修,没有任何以外的加班费用,09年公司要我再签这样的合同,我拒签,请问公司要补偿我那些具体费用?我要怎样才能保障我的权益? 我的底薪是1150元(其中400元是加班费和社会保险,50元的灰尘补助),
来自: 121.71.58.86 留言时间: 2009/1/5 23:28:54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和补缴社会保险,协商无果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此外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要求按一年一月计算经济补偿金。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6 18: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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