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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律师您好:我是岳鹿区天顶乡尖山村村民,我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及产权房屋以于2005年8月被征用为长沙市市国土储备用地。我是本组女性村民于2001年与户籍不在本组的丈夫结婚并于2003年3月生育一子。结婚后本人户籍一直保留在原籍没有迁出本组随后出生儿子的户口也随我落户。现在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已到位请问我儿子是否有权利参与这批补偿费的分配?通过法律途径是否可以确保争取到分配权利呢?请李律师指点,不胜感激!!!
来自: 58.20.30.178 留言时间: 2009/1/5 9:18:24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儿子享有户头费的地位,如果补偿不到位,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5 11: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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