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向李健老师咨询
留言内容

留言者: aa6542
李健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
   去年11月初业主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书面提出问题(有签收条)及向市长信箱、市建委投诉,要求鉴定,市质监站领导介入,但开发商不理睬,于11月中旬偷偷加固,被业主发现后制止,沒鉴定结论怎么能随便加固?而且一直不承认有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最后在市质监站的多次监管下才进行了鉴定,结论上次已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我是否可有其他赔偿(如1+1)的权利?
谢谢!
来自: 220.168.118.70 留言时间: 2009/1/4 16:55:18
回复内容 你好:
    司法实践中的消费品一般是不包括房产等大额物件的。所以个人认为是难以适用双倍赔偿条款。但你可以通过合同追究其他的违约责任。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9/1/5 11: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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