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算转让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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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租用他人房屋开办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要明年7月到期,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我提前毁约,要赔偿5000元,经协商,我用幼儿园的现有设施抵偿5000元赔偿,并签订了合同,合同如下:xx因幼儿园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经营,按照原合同,应赔偿5000元,经xx本人提出,用幼儿园原有设施抵消赔偿及损失。 
合同是房东写的,但是在签合同时我没注意合同的标题写的是《阳光幼儿园转让一事》。事实上内容也写得很清楚,并不是转让,是因为房租合同没到期,我用幼儿园设施赔偿的违约金,可是现在他们硬说标题写的是转让,就是转让合同。因为房东现在用我赔偿的这些设施继续开办幼儿园,所以我去教育局注销阳光幼儿园时,教育局以我的幼儿园已转让为由不准注销。(我在签这份赔偿合同的时候,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已经到期) 
请问我的这份合同算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赔偿,还是要算转让合同呢?

来自: 220.170.25.11 留言时间: 2008/12/8 10:03:47
回复内容 你好:
    如果你的合同里面约定赔偿仅是财物而不是经营权的话,应不能定性为转让合同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前民事侵权之诉。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2/8 10: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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