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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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2003年入公司的,至今签了三份劳动合同(2003年11月—2004年11月,2004年11月—2005年11月,2005年11月—2007年11月)2007年10月我生小孩,并休了的哺乳假,2008年3月休完哺乳假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续签合同,并且减少了有关福利待遇。2008年12月1日公司通知我签非全日制合同,因为我以前签的不是这种性质的劳动合同,不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另外如果我不签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来自: 222.244.189.137 留言时间: 2008/12/2 15:45:44
回复内容 你好:
    非全日制只是工资计算方式不同,你的情况可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有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终止是不能再要求经济补偿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2/2 17: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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