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单位的旧院改造换房协议对原产权人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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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ahwy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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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1日单位同我们17户产权人签订了一个旧院改造协议,当时由于同所在地土地纠纷的原因,前任党组后来决定不对旧院进行改造了.但今年新任局长决定又对老院进行改造.没同我们商量在2008年8月4日和10月25日两次发出搬家通知.其理由是三年前已经同产权人签订了协议.所以可以不同我们产权人协量了.请问三年前的协议还有效吗?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一,用现有法律和物价看当年的协议,我们认为协议是不公平的,协议也未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平等的.
2005年的协议主要内容有两点:一,原产权人一律以面积换面积二,新增面积按局职工购房价格交纳.
由于当时产权人都不清楚房屋造价与以面积换面积的换算,加之当年房价并不高职工承受得起所以没有与局里过多的讨论这事,但现在房价涨得职工受不了了,所以提出以面积换面积,原面积的造价成本就不能分摊到新增面积里去,否则我们就是又要拿一笔不菲的钱把自己的房屋买一次,新增面积不应当按局职工购房价格交纳.
而局党组的理由是:当年协议上有一条按局职工购房价格交纳的内容,所以必须承担原有面积再建的费用.并决定向法院起诉我们,要求我们必须搬家,必须在新协议上签字搬家.并以下岗处分等威胁,有的职工怕事就签了字并搬走了.请问我们应如何面对上述问题?从何下手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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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2.241.84.153
留言时间:
2008/11/30 17: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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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 如果你们当初的协议约定的有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并且已经符合的话,可以主张无效。但是若无该协议任然有效。所以关键要持该份协议给与认真审查,才能给与断定,而非时间较长就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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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2/1 13: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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