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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在以前是东岸乡法院一审不服判决转到中级法院民事调解中:说明了房子归我,小孩归我,我付3万元给他房屋的折价款。他已经打了收条的。其他的财产:彩电vcd。功放,音箱一对归他所有这些我们都已在2001年都已经办妥了。我想问的事房产上的名字是他的我想过户在我名下。(当时没有去过户现在想过户。主要明年要内退了) 但是我是属于长沙市中级法院(2000)长中民一终字第892号 下发的民事调解书应该还是有法律的依据吧。但是房产局说还要执行书, 法律文书啊。而且也有几年了。我想过户时不想要他去,我想自己一个人去,离了就不想找他了。同他都已经结算清了。而且房产证现在也在我手中。就是判决书我也没有,只有民事调解书。麻烦你告诉我。我该怎么补办,去哪里办呢,(主要我是2000年办离婚的啊.)再说当时法院也没有告诉我要什么执行书也不知道过户要什么执行书,判决书的、法律文书。谢谢麻烦你们了。 急切想知道
来自: 61.187.55.43 留言时间: 2008/11/20 14:56:01
回复内容 你好:
    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效力的,并且是签字后就有终局效力的,不需要再等生效期的,可以要求房产局直接办理权属转移的。
    但在这过程中需要对方的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21 13: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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