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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你好!我是湖南岳阳地区人,2001年开公司在农村合作信用社用房屋抵押贷了一笔款,他项权证手续均已经办好抵押在信用社外。因当时经营亏损到期没有偿还,后一直在外打工,多年后听说信用社将我那笔款处理成了呆帐,可房屋抵押手续被银行的工作人员私自拿出来擅自卖给了别人(因他也是我的的债权人)。我欠债理应偿还,可他没有经我同意,且已经通过不正当途径将房屋卖了出去,并为他人办理好了房产证,我想咨询一下,他这样做合法吗?他办理的房产证有效吗?我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我的房屋?如果有可能希望为我介绍一位律师,谢谢!
来自: 124.91.58.105 留言时间: 2008/11/12 20:12:14
回复内容 你好:
    处理财产偿还债券必须履行法定处置程序的。私自定向转让违法。但是已产生的产权证有效,你仅能索赔。具体事项可以打13508494647 与本律师联系。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13 15: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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