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适用《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笫九条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为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
  (三)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问题是:
1/没有规定510级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是否可以理解为510级不能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那么是否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冲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该条关于生活护理费规定并没有伤残等级的要求)?
  2/如何计算(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两项一共为本人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月数 还是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两项分别为本人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月数然后相加 或是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分别计算每月具体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然后乘以规定月数最后相加) ?


来自: 58.44.5.122 留言时间: 2008/11/5 0:35:16
回复内容 你好:
    生活护理费用一般是提供实际支出的凭据要求给予支付。而不是一刀切。
    计算方式按后者。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5 19:19:04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