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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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发生了两车相碰事故,交警扣押了双方车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对方承担主要责任,我方承担次要责任。调解结果为我方承担对方车损,对方承担我方车损,均由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现在的情况是对方在交付了我方车损押金到交警处后将车提出(对方车损大于我方车损),然后以没有时间为由当事人及车阻碍保险公司的定损,我方也就无法将申请保险公司理陪,车也在交警处提出。
    请问1:如我方认为交警调解明显不公平,可否提出重新调解或复议,2:如果对方一直不到保险公司定损理陪,那我方是否可以免除承担对方车损,对方到保险公司定损有没有期限规定。
    请多指教,谢谢
来自: 222.247.162.241 留言时间: 2008/10/28 15:16:40
回复内容 你好:
    交警的调解没有终局效力,你对此不服可以诉至人民法院给予公断。
    对方不配合,你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取得强制执行力。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0/29 1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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