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83年工伤,能否现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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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1983年我在一次作业中,把右手,除大姆指和十指的一半外,其余三个半指头全部被轧砖机轧断。80年代因为没有工伤认证的说法,一直在单位上班。2004年单位倒闭,单位次次推脱,最后赔偿1500元,我也被企业买断工龄。

  最近,看到“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我就开始找镇劳动保障所和镇领导。镇领导和镇劳动保障所,开始两边踢球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现在又以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四条理解为由。镇里说,375号文件第六十四条应该这样理解,从开始发文时,也就是温家宝在2003年公布文件到2004年以后,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才能去办理工伤认定,80年代的工伤过了认定时效,是不能再办工伤认定的。

  我想请问律师,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六十四条,是不是真如镇领导所说。如果我想采取法律途径,争取工伤认定,能胜诉吗?

  衷心期盼您的回答。
来自: 61.141.181.120 留言时间: 2008/8/4 16:16:24
回复内容 你好!
    你已过了工伤认定时效和劳动仲裁时效了!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8/6 7: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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