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金的问题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律师:
  您好!
  我是衡阳市一家电器公司的信息专员,因为分公司合并,导致我们下岗了,目前公司说给予我们补偿,说是按规定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但他是按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做为补偿基数,我看了一下最后一个月的发放工资是1500元,但公司说其中500元是奖励项,在补偿中是不存在的,就是说公司只能是最后一个月工资1500-500=1000做为我们补偿的基数,我想问下律师,这样也行吗?
来自: 221.215.1.222 留言时间: 2008/8/2 13:46:40
回复内容 你好!
   首先要弄清工资包括收入项目,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可见,奖金和加班费是包括在工资的范围之内的,因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奖金和加班费在内。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8/4 10: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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