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 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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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老师:您好!一案在2005年12月生效。2007年11月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提起再审,2008年3月被驳回后,2008年4月又在中院提起再审。我认为其在中院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两年的期限,应驳回。当事人称适用时效中止,两年期限从2008年3月起计算。那种看法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 ?谢谢 
来自: 219.144.184.231 留言时间: 2008/7/4 19:24:56
回复内容 你好!
    适用2008年3月起算。之前的时效因为提起再审而中断。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7/7 18: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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