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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李健律师:
    您好!
    我们是一家国营企业在湘潭的分公司,我们与湖南总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直到2011年底,但我们将合同签完字转到总公司盖章之后,总公司就以各种理由不给我们合同。今年5月份,我们所在的分公司被转让,人员也由新公司接管,请问我们与总公司的用工关系在是否还有效?我们可以从总公司那争取到我们的哪些权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呢?
    另外,新接手的公司对于我们之前的工龄不予以承认,且以要试用三个月为由,至今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请问他们这样做是合法的吗?我们应该怎样争取我们的权益呢?
    谢谢您!
来自: 58.45.193.229 留言时间: 2008/6/27 8:49:05
回复内容 你好!
   如果确定原来的合同签章方是总公司的哈,你们仍然可以主张总公司是你们劳动合同的对应主体,要求给予工资待遇,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6/27 13: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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