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问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李健律师:这是上次给您的留言和您的回复:
根据国家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是没有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要给予经济补偿。但补偿计算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本单位一位员工2006年5月30号签订的2年合同,2008年5月29日到期,单位不同意续签的话,是否给予半个月经济补偿就够了?  
来自: 220.168.55.18 留言时间: 2008-6-5 10:49:52  
回复内容 你好!
    不是,必须给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6-6 15:37:21  




我想再次请问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是不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管哪方提出不续签都不要给予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是2002年5月进入公司,劳动合同1年1签,最后一次签订是2007年5月2008年5月,那么2008年5月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怎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我认为补偿半个月就可以了,最多1个月,是这样吗?李健律师)
来自: 220.168.55.18 留言时间: 2008/6/11 9:15:24
回复内容 你好!
    不是,之前也有补偿。
    是的,只有一个月补偿。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6/11 17: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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