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性质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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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现所属工作性质是劳务派遣,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与单位签定岗位协议,想请问岗位协议的相关规定是否也要符合劳动合同法呢?岗位协议上规定:因其他原因解除岗位协议,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但并未区分试用期与转正期,这一条是否与劳动合同法不符呢?我现仍处试用期,如想辞职,是否需要依据岗位协议提前三十天通知,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天通知呢?
来自: 61.186.81.0 留言时间: 2008/5/16 11:51:14
回复内容 你好!
  你们与劳务派遣公司才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不是,所以不适用劳动法,而是适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务协议。如果约定的是三十天通知,则必须三十天通知。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5/18 17: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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