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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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某朋友拥有一台超过15年使用年限的私家车,前段时间去当地财保公司入交强险时被保险公司拒绝入险。次日被某交警大队扣车,以不能入交强险为由,需将车辆强行报废。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此车能否报废?当地交警大队并未告知相关规定。后来托人说情,罚款500元将车提出。当地交警并未告知相关车辆报废规定。请问交警大队相关行为是否合法?
来自: 122.51.80.235 留言时间: 2008/4/26 8:19:30
回复内容 你好!
   机动车年检将按照新的机动车报废规定执行。
   私家车为15年,要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交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所以你的情况还是有缓冲的法律余地!至于手段,你自己酌情考虑。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4/26 20: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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