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梅,一个女孩,73年由父母作主将他的户口转到南京,过继给他叔伯姑妈为女,姑妈一直未婚且无兄妹。但81年梅高中毕业又将户口转回长沙,但南京派出所原有档案存根还是记载梅和其姑妈的关系仍为母女。但梅在81年在长沙参加工作的档案里是以姑妈关系记载。这是不是说就是自动放弃母女关系。现在姑妈去世,再无后人,梅是否有继承的权利????
     请尽快答复

 谢谢
来自: 222.240.69.151 留言时间: 2008/4/25 23:36:02
回复内容 你好!
    姑妈一直抚养她长大的话,梅是有法定继承权利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4/26 21:18:08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