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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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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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农村的,因妻子卖淫被劳教而导致感情破裂,而且释放后重操旧业,法院准予离婚,房产估价3万元,但判我只分割1.6万元,妻子分割1.4万元庭审中,妻子妹夫突然当庭拿出4张共计43000元的借条(有两张不同年份的借条分别写在同一张纸的正反面,还有一张的日期由2001年改为2003年),其中两张是2003年发生离婚纠纷后的日期,妻子称用于子女读书,女儿做了矛盾的证词。法院视为共同债务,判决我偿还16000元。实际上所谓的债权人(妻子的弟妹们)的生活都困难,我也从来没听说借款的事,而且四个子女都是爷爷奶奶从小带到独立生活为止,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都是爷爷支付,妻子一年难得回家一次,儿子可以做证。
请问:1、上诉时,我能提出20000元婚姻损害赔偿吗?2、我能提出妻子支付父母亲80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吗?3、我能主张妻子不分或更少分房产吗?4、我能不偿还妻子所谓的借款吗?需要鉴定借条时间的真伪吗?如果鉴定出的时间是后补的,能视为假的吗?鉴定申请什么时候提出?鉴定费谁出?
请你及时回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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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0.167.234.181
留言时间:
2008/4/16 1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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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 你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女方行为严重损害配偶情感的,可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但作为共同财产,女方有权享有一半。 借条你可以做笔迹痕迹鉴定申请鉴定真伪! 申请随时可以,费用由申请方先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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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4/16 2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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