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与劳动局的公伤证是一样的法律效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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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是一个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在1996年因公致残。我的工伤证本来要在人事局办理。但由于县人事局现在没有办理公伤认证,我想到劳动局办理工伤证。不知道我办出来的公伤证是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来自: 124.228.63.224 留言时间: 2008/4/8 13:34:46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另外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由此可家劳动局的认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4/8 2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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