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纠纷已经打官司四年了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一、益阳市烟草公司d栋宿舍楼工程:(见判决书p3第一段)
1、“五人于2002年11月2日根据《汇总表》及《结帐明细表》进行了结帐”:两表既无日期,又无任何人签名认可;根据两表进行了结帐毫无依据(既违背事实,又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已列入计算内容”:没有提供原始收入支出凭据,收入支出多少从哪里得出?(凭空捏造)
3、“五人对所剩利润全部进行了分配”:五人分配无依据;全部利润是多少无依据。
4、“上述帐表,协议原告均签字认可”( 明显故意捏造)。
5、“原、被告两人之间不存在利润分配”:《结帐协议》明显确认:“余下事归肖圣贤负责付清。(欠民工工资,陈瑞清应进款,利润及后维修2892元)”即原、被告没有结帐和分配利润。(故意歪曲)
二、资阳区检察院侦技办公楼工程:(见裁判书p3第二段)
1、“根据……的内包合同,明确承包人为肖圣贤……”:原、被告98年6月5日已进入检工程,12月7日,工程即将竣工,12月7日签订的内包合同明显与事实不符。(违背事实)
2、“原告是被告肖圣贤聘请人员”:既无聘书,又无劳务合同或协议,且无任何能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毫无证据证明,纯属捏造)
3、“其报酬归被告负责,原告陈瑞清已领取工资及电话费补助费等5000元”:2003年元月30日,原告领取的5000元,是烟、电话、手机费、差旅费,(经办人徐柏生证明)条据亦注明了是检察院工地电话等补费,是检察院工地合伙双方全体人员确认给陈瑞清的补费;陈瑞清在施工中已支出,5000元并非报酬,更非肖圣贤个人负责的工资和补助。(判决故意违背了事实)
来自: 58.47.142.230 留言时间: 2008/3/18 20:48:53
回复内容 你好!
    具体情况请持文书来所咨询。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3/19 0:53:46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