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合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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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与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2日,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不过我已在2008年2月23提交了<新员工转正表>,是否转正尚不清楚.
因为个人等一些原因需要辞工.我现在能否以"试用期可随时辞工"为由,而不承担任何违约经济责任顺利的解除合同???
我想关键我的试用期的最后时间是以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以<新员工转正表>上公司
同意转正的时间为限???<新员工转正表>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请李首席解答,不甚感激!!!
来自: 59.36.34.109 留言时间: 2008/3/15 11:46:37
回复内容 你好!
    新员工转正表是单方面的要约性质,单位同意为承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而成立。因此你现在是不能适用“试用期单方解除权”。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3/15 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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