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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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我的的房屋被某人抵押给a银行,二零零一年四月法院判a银行对该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二零零一年十一月a银行把此房屋出租给b君, (租约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到二零一一年十一月期满),二零零二年二月法院把该房屋判给a银行。直到现在a银行仍未为此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我申述法院, 通过打官司取回该房屋,请问我可否取消b君的租约? 
另外,我可否向a银行追讨由二零零一年到现在的租金损失?
来自: 165.21.154.15 留言时间: 2008/3/5 20:05:49
回复内容 你好!
    如果你的官司胜诉后,可以取回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立即解除租约。这是民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也保护了交易安全。
    但对其租金,作为孳息,可以要求银行返还。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3/6 21: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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