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维权咨询
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本人所购新房,06年12月前往验收时,发现诸多问题,就没有办理收房手续,并把要整改的问题书面反馈给物业公司(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办理相关收房手续),逐条整改,至今已历时13个月,尚有两处小问题未整改完毕。因时间拖的太久,不想再等了。今天前往办理相关的收房手续,物业公司却无告知,延期收房的责任虽然是在开发商,但整改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就是06年12月至今的物管费,还是要向我收取。说是收费的依据是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2004年下发的一个文件,好像是是187号文件。如果我有什么异议,自行找开发商解决。经了解,遇到这样问题的尚有其他的业主。
在此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该如何应对?谢谢~!

一位房主
来自: 218.77.51.112 留言时间: 2008/1/27 19:38:22
回复内容 你好!
    物业公司有权向你索要。
    但你偿付后有权再做为损失向开发商索赔。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8/2/1 16:25:07
【关闭窗口】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