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意更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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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内容
留言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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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一位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今年9月27日在长沙某家房地产公司应聘预算员,并达成一致意见:月薪5000,试用期4000,车费和电话补助各200,9月28日上班,试用期两个月,使用期满且合格后返回使用期内少发的2000,该公司每月16日发工资.
我在11月16日发4000元(没有发车费和电话补助)工资后被通知11月我的待遇要调为3000元每月,原因是我的待遇明显比其他员工高,且我工作不主动,而且我的待遇将一直为3000元,如果公司不统一调整的话.
我在这个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其他同事一进来就签定了劳动合同,(全公司员工都没有购买社保,)并且没有试用期,经过我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多次强调3000元无法接受.
请问1、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如果我在试用期满后要求马上解除合同,离开公司是否合法?
3、因该公司以前有辞退公司财务经理不发工资导致该员工与公司打官司的先例,我是否可以11月28日解除合同后(因公司28日不发工资)将公司价值8000元的办公用品带走作为抵押保证物?这种抗辩权是否有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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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222.240.132.116
留言时间:
2007/11/23 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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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内容 |
你好! 因为在试用期双方都具有最大的单方选择权。 所以单位的工资下调可以视为对你的试用期表现不满意,可以任意解除。同样的,你也可以马上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另外你的抗辩行为涉嫌违法,不建议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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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1/24 12: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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