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房屋面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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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匿名
律师:
你好!
我于2004年购门面一个,合同上面积为38.549平方,后来地产商说测绘面积
41平方米.要我补2.451平方米的钱.合同上约定房屋面积误差范围:如因某些
原因使房屋建筑面积有所变化,其误差值在允许范围(正负千分一)内,房屋面积不再作任何调整,以本合同为准.若即若误差值超过(正负千分一)在交房时按实际面积结算.合同约定是无选择的.地产商无任何书面通知.请问:按国家规定误差在3以外的面积我需补钱吗?
谢谢!
来自: 58.20.83.223 留言时间: 2007/11/13 13:12:54
回复内容 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所以你自行换算是否在其范围之类而给予定夺。
回复: 李健律师 回复时间: 2007/11/13 20: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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